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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一

非时非法之箕敛并于上,而操全数以待用,官亦甚利也。乃业已为定制矣,则兵息事已,国用已清,而已成之规不可复改。人但知两税之为正供,而不复知租、庸、调之中自余经费,而此为法外之征矣。

既有盈余,又止以供暴君之侈、汙吏之贪,更不能留以待非常之用。他日者,变故兴,国用迫,则又曰:“此两税者正供也,非以应非常之需者也,”而横征又起矣。

以此思之,则又何如因事加科,旬输月送之无恒,上犹曰此一时不获已之图,不可久者也;民犹知租、庸、调之为正供,而外之苛征,事已用饶,可以疾苦上闻,邀求蠲贷者也。唯据乱法以为法,则其乱不已。呜呼!苟且以图一时之便利,则其祸生民亦至此哉!

两税之法行之数百年,至宋而于庸外加役焉,役既重派于民,而作辍犹无定也。至成化中,而朱都御史英者,又为一条鞭之法,于夏秋税粮之外,取滥派之杂徭,编于正供,箕敛益精,而漏卮愈溃。

迨乎兵兴用棘,则就条鞭之中,裁减以输京边,而地方之经费不给,又取之民,而莫能禁制。英且以法简易从,居德于天下,夫孰知其为杨炎之续以贻害于无穷乎!

夫立法之简者,唯明君哲相察民力之所堪,与国计之必畜,早有以会其总于上;而瓜分缕别,举有司之所待用者,统受于司农;以天下之富,自足以给天下之需,而不使群司分索于郡县,则简之道得矣。

政已敝,民已疲,乃取非常之法,不恤其本,而横互以立制。其定也,乃以乱也;其简也,乃以繁也;民咸死于苟且便利之一心,奚取于简哉?杨炎以病民而利国,朱英以利民而害民,后之效之者,则以戕民蠹国而自专其利,简其可易言乎?炎不足诛,君子甚为英惜焉。

言治道者讳言财利,斥刘晏为小人。晏之不得为君子也自有在,以理财而斥之,则倨骄浮薄之言,非君子之正论也。夫所恶于聚财者,以其殃民也。

使国无恒畜,而事起仓卒,危亡待命,不能坐受其毙,抑必横取无艺以迫民于死,其殃民又孰甚焉?故所恶于聚财之臣者,唯其殃民也,如不殃民而能应变以济国用,民无横取无艺之苦,讵非为功于天下哉?

晏之理财于兵兴之日,非宇文融、王鉷、元载之额外苛求以困农也,察诸道之丰凶,丰则贵,凶则贱粜,使自有余息以供国,而又以蠲免救助济民之馁瘠,其所取盈者,奸商豪民之居赢,与墨吏之妄滥而已。

仁民也,非以殃民也。榷盐之利,得之奸商,非得之食盐之民也;漕运之羡,得之徒劳之费,非得之输輓之民也。上不在官,下不在民,晏乃居中而使租、庸不加,军食以足。晏死两午,而括富商、增税钱、减陌钱、税闲架,重剥余民之政兴,晏为小人,则彼且为君子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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