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该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级企业,每个企业都应该列明第一步的股权结构的限定。这个限定并不是把股权结构规定得一清二楚,实际上是要公布每个一级企业大致的国有股比例限制。政府对每个一级企业规定了国有股的比例上限或者下限,就可以使国企自己,以及有意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资本,有一个清晰的政策界限。这比一个一个地去试探、去谈判要好得多。同时,在整个名单政策中,政府应该就为什么对这个企业要设定这样的国有股比例限定作出解释说明。名单政策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方向是不断降低国有股的比例限定,引导国有股份不断地释放给社会上的投资者。
或许会有一种疑虑:名单政策让国企对号入座,这会不会造成国企人心惶惶?以前的改革政府经常采取含糊策略,好像这样就能够避免人心惶惶,但事实并非如此,反而诱使人们纷纷在私底下打听、议论和“运作”,尽量避免那些可能失去父爱依靠的“被改革”,这并不是好办法。其实,国外的那些大型国企的改革方案,涉时三年五年或八年十年,都是事先透明的,甚至是由议会通过的,只要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正当利益得到保障,对号入座反而是最好的。
第三项政策挑战,就是如何确定国有股的持有和股权行使政策。由于大部分一级企业都要实行股权多元化或混合所有制,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股由哪个机构来持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就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不管国资委是否直接持有这些企业的国有股,国资委对这些企业以后如何管理,也必须纳入考虑范围。国资委直接持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没有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机构,本身就包含了持有国有股份的含义。
所以,国资委可以直接持有混合所有制一级企业的国有股份,当然也不排斥以后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持有其他一级企业的股份(那时,现有的一级实际上已经变为二级企业,叫做二级企业更妥当)。这涉及未来国资管理构架的调整问题。
无论未来国资管理构架做什么样的调整,都应该制定对混合所有制一级企业的国有股持有与权利行使政策。这个政策应该规定,一级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之后,国有股是由国资委还是其他哪个机构(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来持有。考虑到现实当中许多国有股的持有和股权行使是分开的,即国有股持有机构只是名义持有,并不真正行使股权,股权行使是由另一个机构来行使,或者通过另外的方式和渠道来行使,所以,应该制定清晰的国有股权行使政策,以告诉外界,未来一级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之后,持股机构能否完整地行使股权,如果不能完整行使股权,哪些机构各行使什么权利,行使权利的渠道、方式、时间、触发机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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