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会问,集团性国企的母公司,特别是集团性央企的母公司,具备总体性产权改革的条件吗?在当前情形下,母公司的产权改革和一揽子重组能推得动吗?其实,不少集团性国企的业务、资产、人员状况基本上具备总体性产生改革的条件,一些集团性国企已经近乎实现了母公司整体上市,具备非上市方式产权改革的集团就更多了。即使那些资产质量不佳、经营状况不好、遗留问题很多的集团性国企,只要与一揽子重组结合起来,与下属中小企业的放活和综合性清理结合起来,仍然具备母公司产权改革的条件。上世纪90年代末推行的债转股就可以作为这一改革大致的模板,现在缺乏的主要是决心而不是所谓的条件。极少数包袱特别重、人员特别多的国企,总体性产权改革和一揽子重组或许可以缓一缓,但是,外围清理有大量工作可做,外围清理得比较干净之后,条件就差不多具备了。或者会有“算账先生”说,国有集团母公司的总体性产权改革和一揽子重组是很不划算的,那部分“好”的国有资产不能折成一个好价格,不能圈来更多的资金。这其实是一个不完全算账法,如果那部分“不好”的国有资产和相应的债务、包袱、遗留问题、旧机制,不是留在母公司这个旧货仓库里,而是一并解决掉了,那不就是省大钱了吗?看一看多年来那些似乎划算的改革吧,“好”资产圈来的钱还不是慢慢被存放的“不好”资产和债务、包袱、遗留问题、旧机制消耗掉了吗?也许还会有一种意见,认为对所有的国有企业,不管是集团母公司还是中小国企,只要实行与私营企业一视同仁的依法破产政策就行了:搞得好就继续搞,搞不好就依法破产,这不就是市场化了吗?为什么非得推行总体性产权改革呢?是的,一视同仁的依法破产制度的确是市场化,但是,这是一种被动的市场化,是等损失已经造成、经营难以为继时才来市场化,当然,这种被动的市场化对日常经营的市场化有倒逼作用也不能否认,但重要的是,纯粹国有制和非市场机制是可以相互强化的,新政治经济学在这方面有很多论述,大量事实更可以印证这一点。
政策挑战不容忽视
不过,引入新范式,需要克服一些不容忽视的政策挑战。
第一项重要的政策挑战,就是如何界定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革,要防止少数人大肆瓜分和掠夺国有资产,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毫无疑义的。尽管在上一轮国企产权改革的时候,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国资流失和**、防止各方合法权益受侵害,过去几年里还出台了更加细致的防止国资流失的各种技术性措施。但是,关于国有资产流失,仍然存在很多认知方面的分歧和法律方面的模糊地带。严格来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还算不上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可以认为它接近于《物权法》第五十七条“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规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多个条款“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规定。《刑法》中也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百六十九条中,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到底多少算是重大和特别重大损失,并不清楚。在实际当中,如何准确地判定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清晰度严重不够。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新一轮国企产权改革就难以稳健地、持续地、全面地推行下去。笔者认为,下一步迫切需要国家出台更加详尽的判断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能会比较机械,但法律尺度很清楚,当事人只要遵循法律,就不必担心日后告旧状、翻旧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