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实行旗民差别待遇。旗人与民人发生纠纷,州县官无权判决,须依旗民分治的原则,由各旗和地方特设的理事同知审理。民人犯法,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罚,旗人则享有换刑特权,“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②,犯徒刑一年者,换刑枷号二十日;流刑二千里,换刑枷号五十日;犯极边充军的,换刑枷号九十日。旗人犯盗窃罪免刺字,即使是重犯,也不过刺臂而不像对汉人那样刺面;犯死罪者也可减等,由斩立决改为斩监候。《清史稿-刑法志》在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时说:“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当兵,巩卫本根,未便远离”。满族统治者视八旗为巩固统治的主要军事机器,所以才在经济、政治、法律上予旗人以种种特殊待遇。满族与其它民族地位的不平等,成为制造民族歧视与矛盾的源渊之一。
二、八旗组织的变化
清朝入关以后,在广大汉族地区继续沿用明朝制度,设置布政使司,后来演变为省、府、州、县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任命督、抚、知府、知州、知县等管理民政。与此同时,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特权,又千方百计保留本族旧有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将满人“俱隶八旗”,形成“旗民分治”的管理体系。八旗组织适应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一)军事职能的加强
八旗兼有行政、经济、军事多项职能,随着清朝对全国统治的建立,八旗的军事职能大为强化了。
清朝为了以较少的八旗兵丁有效控制全国,采取了“居重驭轻”,重点配置的政策。北京是统治的中心,也是八旗驻扎的主要地点,以后为了镇戍地方,将一部分旗兵陆续派往全国各地驻防,于是形成“禁旅”与“驻防”的区别。
禁旅八旗,又称京旗,分左右翼驻扎北京城内。左翼四旗,镶黄旗在城东北,驻安定门内,依次而南为正白旗,驻东直门内,镶白旗驻朝阳门内,正蓝旗驻崇文门内:右翼四旗,正黄旗在城西北,驻德胜门内,依次而南为正红旗,驻西直门内,镶红旗驻阜城门内,镶蓝旗驻宣武门内。京旗各佐领在行政上归本旗都统管辖,但在军事系统上,又按照兵种,将前锋、护军、马甲、步甲独立编营。其中,骁骑(马甲)营、护军营、步军(步甲)营均按旗分设,前锋营按左右翼分设。护军营与前锋营平时警卫宫禁,皇帝外出时扈从行营,是八旗兵的精锐。以后陆续增设虎枪营(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火器营(1691年,康熙三十年)、健锐营(1749年,乾隆十四年)、善扑营、神机营为特殊兵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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