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时,孔丹儿溺死案在临海县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由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亚萍独任审理本案。她首先详细核对了各被告的基本情况,并逐一要求原告高红或其代理人陈述一下起诉各被告的具体理由。
原告高红的代理律师张小宝首先应审判长要求,做了简要的陈述:“第一被告孔壮壮,系十岁男孩,小学三年级学生;第二被告孔立民,第三被告蔡佃花系夫妻关系,二三为孔壮壮的父母。年龄均为三十岁,第一、三被告均未到庭。起诉前三被告的理由是,未经被害人孔丹儿父母的同意,孔壮壮擅自将未成年人孔丹儿引入危险区域,且未尽施救、报警等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孔为民,四十二岁,其未经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采土成坑,且未及时回填,积水后形成水塘,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赔偿人民币拾万元。
第五被告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传山,系该村村长,因为村委会未尽监督平复水塘职责,对未平复水塘不加管理,玩忽职守,也是导致被害人孔丹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故应赔偿人民币伍万元。”
郭亚萍在小张陈述完毕后,点了点头:“请各被告陈述一下自己的答辩意见?”
孔立民站起来说:“我家孩子太小,他能懂什么?他问小丹儿想不想去外边,小丹儿就答应了。我们也不知道能出这样的事情啊!我们当时也不在场。我感觉我们没有责任。但我愿意根据我的经济能力赔偿一定损失,太多,我也拿不出来……”
“被告孔立民,以后回答本庭问题不用站着,你听明白了嘛?另外,你同意赔偿多少钱?“郭亚萍示意孔立民坐下回答。
孔立民点点头,坐了下来:“我最多拿五千元,多了我也拿不出来。再说了,我们确实没有责任嘛。”说完,用眼睛撇了撇法官,似乎想从法官的脸上看出点什么。
“原告高红是否同意?”郭亚萍向高红投去了征询的目光。
“不同意!有你这样不要脸说话的吗?要不是你们家壮壮把我们家丹儿领到水塘边。能出这样的事吗?人可要凭良心说话!”高红说着说着眼泪又流了出来。
“好的,请原告控制情绪。请其他被告继续发言?”郭庭长接着说。
孔为民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说话有些翁声翁气:“我就挖了些土垫地基,盖房子,谁家盖房子不用土啊?这事跟我没关系。我咨询过律师,我不应该赔。”
孔传山是个四十多岁的庄稼汉,他从包中掏出一支烟,想点上火,审判员郭亚萍赶忙打手势制止。孔传山就把掏出来的烟夹在耳朵上:“什么事都找村里,村里没法干了!你们上访的时候,周乡长也跟你们谈了,给你们办个低保,免一年公粮,你们不同意,叫我怎么办?我们村里只能听乡里的,你们再找周乡长谈嘛,你告我们有啥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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