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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

最新网址:www.yiruan.info 第二节 婚姻关系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法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婚姻法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婚姻家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一国之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殊法。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问题的特殊规定。其次,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内容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主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不许任何人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并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只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但在法律上无效,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婚姻权利平等。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再次,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最后,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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