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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第二章

家庭篇

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一、监护是爱,也是职责

父母监护孩子,不仅是爱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和职责。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游戏,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倡导家长加强监护,比如主动控制游戏时间、不玩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不玩有PK类设置的游戏、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加强野外旅游等。这些都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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