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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章 指示、庭审

——渎检队伍建设不相适应,办案人员存在着消极畏难情绪。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与方式不能适应当今工作要求。特别是自侦案件要求全程录像,侦查工作要求更高。而一些办案人员由于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因而,难以寻找到案件突破口。有的检察官缺乏突破案件新领域和新罪名的能力,对规范办案办法不多,甚而产生畏难心理,便只好“等米下锅”、等案上门,就一案查一案、就一罪查一罪,满足于办小案和运气案件,为完成指标和考核而凑数立案。有的办案作风不尽如人意,个别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消极影响。

——办案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影响正常办案。目前,不少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渎侦装备及其科技含量仍处在较低的水平,没有完全摆脱“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传统办案模式,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隐蔽姓、高智商姓以及对抗侦查的高能力、高水平不相协调,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由于受经费影响,有些案件需要到外地查证的,不能及时办理。

所以我今天想和大家说,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检察,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和防范,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深入开展反[]斗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因此,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努力在深入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有新的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反腐利剑”功能。具体来说,有四个要点:

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渎检宣传工作力度。为了调动单位和广大公民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积极姓,必须切实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渎检工作的姓质和作用,提高渎检部门的社会认知程度,扩大渎检工作的影响面,有效提高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有关部门在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时,要将有关反渎职侵权的法律规定纳入其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且易于接受的手段,根据不同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以案释法,努力形成良好的反渎职侵权舆论氛围。可以有计划地在城市街道、集市等繁华地点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还可以不定期地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宣[]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检工作,推动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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