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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章 指示、庭审

萧宸接到唐旭山的汇报电话时,已经凌晨一点出头。叶玉灵早已睡下,萧宸则还在书房起草一份发言稿。萧宸对于这些文件、发言一类的东西,一般都是自己先写,写完以后再给秘书完善和润色,然后秘书再交上来给他最后过目。而今天这份发言稿,是萧宸将要去省检察院调研时需要的。这份发言稿其实也是萧宸在“八一三”大火案之后的一些思考的表达,在这次事件之后,萧宸逐渐把他原先所认知的[]范围扩展开来。他因为这次事件认识到:渎职是更隐蔽、危害更大的一种[]。

在接到唐旭山电话之前,萧宸在发言稿中写道: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范畴,二者表象虽有诸多不同,但本质并无二致,都是[]的一个重要表现,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姓。因此,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明煮权利的犯罪案件,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

近几年来,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在依法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也要看到,渎职侵权检察办案难,案件数量上不去,案件罪名涉及领域少,也是当前不少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为什么渎职侵权检察开展难?据我做出的一些调查和分析,个中原因主要是如下一些:

——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姓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姓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社会干扰多,渎检案件取证定姓查处较难。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窝案、串案、团伙作案,一有风吹草动,总会有人寻找各种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加上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引火烧身,往往对案件查处不是低调处理、隐瞒真相、极力开脱,就是消极干扰,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和查办的难度,使很多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该立案的不能立,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无法采取。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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