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恶名单里都是满人和投靠较早的汉人,这些人并不把明廷放在眼里,也不信明廷能拿他们
“明正典刑”。那几个被列入汉奸名录的却不能不在乎,因为他们还有很大的关系在南方。
人们往往有
“眼不见为净”的思想,哪怕对你变节从虏不屑,但也不至于大义凛然割席断交。
一旦这种肮脏龌龊被人翻出来曝晒,那么本着趋利避害的心理也会断绝往来,视作陌路。
这无疑是断了他们的手足耳目。朱慈烺罗列首恶名单是根据满清朝堂高官而来,尤其是兵部尚书和步军都统,肯定是正月十三惨案的直接执行人,从法律上来说,这些人肯定都是主犯。
至于汉奸名单,则是朱慈烺随手挑的几个,其中冯铨官位最高,孙之獬的名声最臭,跟惨案并不一定有直接关系。
因为文辞运用上的效果,让人误以为这些汉奸也在这起惨案中扮演了一些角色,所以就连在北京的汉官也对他们表示不齿。
投降异族本来还可以说是身不由己,但屠戮汉家百姓就有些太过分了。
为了避免受到牵连,更害怕南边的政敌、仇人玩弄小人行径,将自己归入
“汉奸”之列,在京汉官纷纷携带细软潜逃。有些人还带了老婆孩子,有些心狠的甚至连家人都不告诉,孤身一人就往南逃。
很快他们就发现,其实也不用太紧张,逃跑之路还是很轻松的。只要肯给五百两银子,一个被人唤作金老大的青皮便会帮他们混出京城,送往天津。
从天津出海,不过十余日就能到江南。当官的都开始逃跑。那些底层的民众自然更不愿意呆在这么个腥膻的地方。
在亲人、家产全都失去之后,逃走就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不过这些平民肯定拿不出五百两银子这样的巨款,只能出城之后夺路南奔,如果有幸躲过清军探马、伏路兵,就能投入明军的保护之中。
而这些幸运儿的数量并不多。更多的人会在路上被清军抓住,当做流民打入各地庄子,成为农奴一样的劳力,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只是这些人能够逃第一次,就会逃第二次。连带着庄田里的农奴们也被感染了,掀起了新一轮的逃难风潮。
对于满洲人而言。包衣阿哈就是私有财产,财产大量逃亡就如同家里遭贼一般。
崇祯十八年正月二十,重新回到中枢执政的多尔衮颁布了臭名昭著的《缉捕逃人法》。
依照此法:奴仆一次、二次逃亡,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处以绞刑;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
这样轻重颠倒的原因并非多尔衮脑残,而是因为此法的立意就在于
“保护财产”。如果逃了就杀,那对奴主而言不是一样损失巨大?然而这对于逃人而言,等于有了皇帝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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