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公诉人公开陈述,传唤证人,当众展示证词证物并给予被告人犯充分畅述之机会
本官与同审官审议公诉方提交的所有证词证物,以及被传唤证人当堂证词记录,确认真实有效无误。
且被案侦办程序合法,公诉程序合法本官现根据审理实情,判决如下。
黄怀璧、贾友山、关海平谋杀罪成立,根据《刑律》第六章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判处三人绞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有麟.煽动造谣罪成立,协从谋杀罪成立。且有检举立功行为,应当从轻惩处根据《刑律》.判处吴有麟劳役三年,褫夺政治权利三年” 万记者和邓记者对视一眼,跟在场大部分人一脸蒙蔽。
这判词念得什么意思?
谋杀罪成立!
这个听懂了。
黄怀璧三人判绞刑,听懂了。
吴有麟三人判劳役若干年,也听懂了。
大明法定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判劳役就是徒刑,确实算轻判了。
不过徒刑服刑之前,需要加杖刑。
半年杖十下,自己算。
不过这个附加杖刑不会一次性打完,可以分期,原则是保证你活着服劳役徒刑。
这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和若干年,又是个什么意思?
有没有人出来解释下?
念判词的主审官袁咸安才不会给大家解释,他自己都是在律政院和台基学院突击学了两天,才明白这些法律新名词的意思。
想弄明白,到律政院和台基学院找老师去。
袁咸安继续念道:“本判决书正式下达后十五天,被告人犯可向大理寺提请上诉。若自愿放弃或逾期提请上诉者,均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书届时执行。
如提请上诉,最终判定由大理寺裁定.”
袁咸安念完后,一拍惊堂木,大声宣布:“林有才被毒杀一案,本官审理判定完毕!退堂!”
人犯被上脚铐,由警员和警卫兵押送走,家眷们哭天喊地,全部被警员拦住。
公堂上的官员们也三三两两离开,前廊的记者们也三三两两议论着,跟着前院听审的百姓们,往衙门大门走去。
邓记者忍不住问道:“师哥,你听过的审案多,以前都是这样的审案吗?”
万记者摇摇头:“完全不同。原本我以为此案关系重大,朝廷慎重对待,想不到它是全面推行新制的第一起案例啊。”
旁边有位记者说道:“老万,没想到吧。”
万记者摇摇头:“真没想到。”
“我此前听都察院一位朋友说,赵中丞奉皇上旨意,在进行什么司法制度改革,马上见真章了。
我原本还不信。
审案有什么好改的?上千年,历朝历代不都是这么审的吗?”
另一位记者凑过来说道:“还真别说,前唐、前宋审案制度,还真不大一样。我朝的司法改革,有吸收了前宋鞫谳分司,又自创了许多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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