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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点,关于韩庚控诉s.m公司。要求终止合约的案子正式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开庭审理。金敏英代表s.m公司已被告身份坐到被告席上,韩庚则以原告的身份坐到原告席上,两人对立而坐。
韩庚看了眼金敏英,尔后又朝听众席看去。在听众席最前方,做着一个身着黑色西装,领口上还别着一个中国国旗徽章的中年男人,他是中国大使馆特意派来听审的。如果法官有丝毫偏袒s.m,作出不公正审判,他有权在第一时间做出抗议。
开庭后,由韩庚的律师率先提出证据,即韩庚在s.m公司所签的一份正式合约,以及两分出道后签的附加合约。
“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份非常不公正的合约。
其一,合约的期限是十三年,如果我当事人因为生病火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服从s.m公司的安排,需要延长时间以满足十三年的规定。这就相当于是一条变相的卖身契约。
其二,我当事人进行演艺活动需要无条件地服从s.m公司的安排,没有任何修改的权利。这条规定严重损害了我当事人的人权,是违反法律精神的违法规定。
其三,在训练期间,如果我当事人迟到或缺席都会罚款,如果有超过一天没与s.m公司联络,s.m公司即可取消与他的合同。这一条更是荒诞,简直可以直接将其称作为希特勒条款也不为过,法西斯都没这么独裁。
其四,在利润分配上,专辑销售只有超过五万张时,sj团队才能获得百分之二的利润提成,至于海外活动的收入,则先要扣除s.m统计的开支和费用,剩余的利润才可以分配给队员。我当事人每天都要承担繁重的通告安排,从出道至今,身体长期承受过度压力,他的胃和肾都患过不同程度的疾病,因为通告过于密集累到打点滴,在长期这么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我的当事人却获得远非合理的收入分配。请看清楚,这份合约上规定专辑销售超过五万张才能获得百分之二的利润,而我当事人能分到的仅是这百分之二中的十三分之一。
就按五万张专辑计算,扣除制作成本、税收,五万张专辑的利润算他为五亿韩元,五亿韩元中的百分之二再分到十三人手中,我的当事人仅能到手七十六万韩元。
这仅仅是我列举的合约当中的三条内容,其余的内容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大家都可以看一下!
还有就是,s.m公司在零七年时,要求韩庚签下了两分由s.m公司提出的单方面获益的协定,也就是两分附属合约,这两分合约的签订,意味着我当事人将没有任何机会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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