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警务人员可签发证明书予其以私人性质雇用的人士,但不得加上其职级或职衔。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许可,警务人员不得为任何人书写、签署或发出任何品格证明书或其他推荐书,以助其获取职位。但可作为有意加入警务处服务人士的咨询人,不过只限于确实熟悉的人士,以便日后查询时,所提出的意见可予接受。
10.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许可,警务人员不得任何牌照申请,亦不得为任何申请入英籍、申请护照或紧急旅游证件的人士担任保证人或咨询人。警长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赞同护照的申请,但未经警务处处长批准,不得就申请人的资格作出保证,例如为申请人作人格保证。
11.除非获得警务处处长许可,警务人员不得亲自出席任何人申请牌照。
12.警务人员奉命查案(不论以任何身份)或处理任何公事时,如发现该案或公事牵涉其亲戚或密友时,须立即口头向其单位指挥官呈报及请示。
13.除因执行职务或以普通市民身份商谈公事外,警务人员不得进入任何单位的办公室。
14.除因执行公务外,任何警务人员因与某宗案件有关而前往警察单位,须向值日官或案件主管表明自己的警务人员身份,以便将其到场一事记录在杂项报案簿,刑事投诉登记册或调查档案内。
15.警务人员除因执行职务外,不得参与任何访问、审问或参加任何调查、搜捕或其他行动。除于下班时遇有事件发生而警务人员未能先向上级请示即须采取行动外,于下班时如未经其上司事先批准,不得执行或继续调查任何公事。
16.除事先获得宪委级人员许可,警务人员不得应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侦查工作。
17.除本通例另有规定外,未经宪委级人员授权,不得将警方接获的消息供给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
18.警务人员如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人对其提供款待旨在使其承担某种义务,则不得接受该名人士的款待。
19.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有时需要接受可疑的邀请,在此情形下,须将事实向指挥其单位的宪委级人员报告,并请示意见。
20.除非事先获得总警司许可,否则不得举行由两名或以上的警队人员集体科款的活动,但纯粹属私人性质的朋友聚会不在此限。但如总警司亦参与该聚会,则须取得主要单位指挥官的许可。如须向参与聚会的人员科款,则须完全是自愿性质,款额由人员自行决定,但款额不得超过有关人员的职级薪级的中点薪金的1%(四舍五入至10元计),以确保科款款额不会使举行仪式的人员有财政困难。
21.警务人员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缴付所需费用,但因执行职务而巡视此类场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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