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明建极之后,太祖也尝与侍臣谈论对待大臣的礼节问题,太史令刘基对他说:“古代公卿有罪,通常诣请自裁,从不轻易施以污辱之刑,目的在于保存大臣的体统。”侍读学士詹同也说:“古代适用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以鼓励形成廉耻之节操。如果能做到的话,则君臣之间的恩与礼就都可以实现了。”朱元璋对此深以为然。
虽然后来的明代皇帝经常对大臣施以杖刑,谈不上什么“礼遇臣下”。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官员确是有明显优待的。其中最阻碍司法调查的是,在罪行未明的情况下,官员是不能轻易被审问的——皇帝下旨诏狱的除外。
但“诏狱”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其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
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
大明的“诏狱”又称“锦衣狱”,曾经造成的冤案可谓罄竹难书。尽管从皇帝的角度看,朱翊钧觉得这制度用起来很顺手,但有了孩子之后,他经常考虑后代出现昏君的问题,因此在张文明遇刺案之后,他就没有继续使用诏狱。
去年,经过多年巡回法庭的淬炼之后,大明第一法律专家海瑞上了一道奏疏,痛陈诏狱之弊,希望朱翊钧从立法层面永远废除诏狱制度,其中恳切之语,令朱翊钧动容:
“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臣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注]
在海瑞的奏章上,朱翊钧批答知道了,当时并未作出肯定的答复,但废除诏狱的想法由是坚定:待能够部分取代诏狱功能的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才是废除诏狱制度的时候,否则难以突破“刑不上大夫”这一礼制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阻碍。
朱翊钧前世作为一个中层干部,对隔离审查的措施有过了解,也看过很多好汉在双规地点洗心革面,重新从鬼变成了人的纪录片。当时的他会感到疑惑,为什么不动刑罚,这些人就发自内心的悔过了呢?
抱着这个疑问,他当时曾经与监察部门的人员进行过交流,由此了解了一些手段,在朝廷新颁布的诏令中改头换面的都用上了。待诏令成稿,都察院等部院又提了两轮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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