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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

乃夫君子之以服服丧也,岂徒其服哉!哀之所至,服以变焉;服之所成,哀以纪焉。以服配哀,质生文也;以哀配服,文行质也。诚信于中而达于外,则起居动静言语谋为,无不准此矣。故服者躬事也,哀者心纪也。起居动静言语谋为,心之绪、躬之实也。襮于躬,弗本于心,感于心,弗改于实,则亦胡贵此菅麻者为哉!

不能废事以从心,则不能闲心以从服。事乱之,心渝之,始之于不容已,而继于所可已者亦弗之已,此必然之势也。若水之下,导其流而不能复遏也。故行之未几,而诸侯之淫于礼者,遂并弃其服而不恤。

其始曰:受命以君国,固莫非王事,而不可以丧废也。其继曰:以丧食丧居而听一国,力非所堪,无已而居食且无改也。其终曰:夫饮食宴乐之不废,而况于礼崩乐坏之宜恤者乎?于是而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之邪说登矣。呜呼!钟鼓振于县,干羽舞于缀,黼黻假于躬,饮福拜胙相庆于位,哀无复余,而敬不问其所自生,礼之乱也。居然以对天地鬼神而无惭,则何如其早为之节也。

《虞书》曰:“百姓如丧平声。考妣”,圻内百官从嗣君以斩衰终也。“四海遏密八音”,四海诸侯服有杀,而弭乐以终三年也。言乐之遏密,则礼视此矣,谓冠昏宾祭之不行也。但言遏密八音,则服之斩衰,食之檀粥,居之倚庐,皆不与嗣王众子圻内百官等矣。节之于服食居处,而后可节之于宅忧不言。节之于宅忧不言,而终不纵之于行礼作乐。以是为折中之极也。天理顺,人道宜也。

不可以为乐,则不可以为礼。不可以为礼,则无资以将敬。无资以将敬,则不敢以事神。

废郊者,非废天事也,不敢以不备之礼乐事天也。犹夫人之子丧,废宗庙之祭,非废祖事也,不忍以哀毁之余情,施斯须之敬于祖也。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货贱也,以哀余之情治之,尊不废卑、贵不废贱之道焉耳。

故诸侯之丧天子,惟《虞书》为允。周之旧制,子夏之所传,殆于过矣。“冬十月天王崩。春正月卜郊。”周道之不行于天下久矣。诸侯之慢,盖亦制礼者之失也。

嗣君居忧,听于冢宰,不废事也。诸侯丧天子,弗谅阴,亦不废事也。夫丧有不废之事,非独民事矣。

母之忧,不废父之养。孤子当室,执父之丧,不废大父母之养。诸侯居其丧,不废王之贡。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尊者之事有不废,故儒之驳者为之言曰:不以王事废天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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