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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下

熙、丰新法,害之已烈者,青苗、方田、均输、手实、市易,皆未久而渐罢;哲、徽之季,奸臣进绍述之说,亦弗能强天下以必行;至于后世,人知其为虐,无复有言之者矣。

其元祐废之不能废,迄至于今,有名实相仍行之不革者,经义也,保甲也;有名异而实同者,免役也,保马也;数者之中,保马之害为最烈。

保马者,与民以值使买马,给以牧地而课其孳生以输之官。洪武以后,固举此政于淮北、山东、而废牧苑。愚民贪母马之小利于目前,幸牧地之免征于后世,贸贸然而任之。

迨其子孙贫弱,种马死,牧地徒,闲岁纳马,马不能良,则折价以输,一马之值,至二十五金,金积于阉寺,而国无一马,户有此役,则贫饿流亡、求免而不得,皆保马倡之也。

夫马,非其地弗良,非其人弗能牧也。水旱则困于刍粟,寒暑则死于疾疫。唯官有牧苑,而群聚以恣其游息;官有牧人,而因时以蠲其疾;官有牧资,而水旱不穷于饲;则一虚一盈,孳产自倍。

自成周以迄于唐,皆此制也。汉、唐车骑之盛,用捍边陲,而不忧其匮,柰何以诱愚民而使陷于死亡哉?行此法者,曾不念此为王安石之虐政,徒以殃民而无益于国马,相踵以行,祸延无已,故曰害最烈也。

保甲之法,其名美矣,好古之士,乐称说之;饰文具以塞责之俗吏,亟举行之。以为可使民之亲睦而劝于善邪?则非片纸尺木之能使然矣。以为团聚而人皆兵,可以御敌邪?则寇警一闻而携家星散,非什保之所能制矣。

以为互相觉察而奸无所容邪?则方未为盗,谁能诘之;既己为盗,乃分罪于邻右,民皆重足以立矣。以为家有器仗,盗起而相援以擒杀之邪?则人持数尺之仗、蚀(镝)[锈]之铁,为他人以与盗争生死,谁肯为之?责其不援而加以刑,赇吏猾胥且乘之以索贿,而民尤无告矣。

如必责以器仗之精,部队之整,拳勇者赏之,豪桀者长之;始劝以枭雄,终任以啸聚。当熙、丰之世,乘以为盗者不一,而祸(危)[尤]昭著者,则邓茂七之起,杀掠遍于闽中,实此致之也。溺古不通之士,无导民之化理、固国之洪猷,宝此以为三代之遗美,不已愚乎!

免役之愈于差役也,当温公之时,朝士已群争之,不但安石之党也。民宁受免役之苛索,而终不愿差役者,率天下通古今而无异情。驱迟钝之农人,奔走于不习知之政令,未受役而先已魂迷,既受役而弗辞家破,输钱毕事,酌水亦甘,不复怨杼柚之空于室矣。

故免役之害日增,而民重困者,有自来也。自宇文氏定“租、庸、调“之三法以征之民也,租以田,庸以夫。庸者,民之应役于官,而出财以输官,为雇役之稍食也。庸有征而役免矣。承平久而官务简,则庸恒有余,而郡库之积以丰,见于李华所论清河之积财,其征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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