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旱饥而赦,以是仁民,非所以仁之也。太宗曰:“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亦既知之矣;而贞观二年以旱赦天下,信道不笃,知不可而复为,非君师之道矣。
夫赦亦有时焉而可者,夷狄盗贼僭据上国,岂岂之氓胁从以徼幸,上不能固保其民,使群陷于逆,则盪涤而矜全之可耳。
旱饥之民,流离道殣者,类不能为奸恶;而奸恶之徒,虽旱饥而固不至于馁瘠者也。如曰衣食不足,而非僻以起,则夫犯者在未饥以前,固非为饥所迫,而奚所恤哉?
省囚系以疏冤滞,宥过误以恤憃愚,止讼狱以专农务,则君上应行之政,无岁不宜,而不待旱饥。
至于旱饥之岁,豪民擅粟以掠市子女,游民结党以彊要糴贷,甚且竞起为盗以攘杀愿懦;非法不惩,非刑不戢;而更纵不轨之徒,使无所创艾以横行郊邑,又岂非凶年之大蠹哉?
蠲逋欠,减租庸,所以救荒也。困于征输者,朴民也。蠲免与赦罪并行于一纸,则等朴民于奸宄,名不正,实不符,亦重辱吾衽席之赤子矣。
不杂赦罪之令于蠲租之诏,尤人君扶正人心之大权,而时君不察,曰“以此答上天好生之心”,天其乐佑此顽民以贼凋零之孑遗乎?体天心以达民隐,非市恩之俗吏所得与焉,久矣。
五
唐制:军国大事,中书舍人各陈所见,谓之五花判事,而宰相审之,此会议之始也;敕旨既下,给事中黄门侍郎駮正之,则抄参封駮之始也。
夫六官之长贰,各帅其属、庀其事、以待军国之用,乃非体国如家者,则各炫所长、匿所短,互相推移而避其咎。使无总摄而通计之者,将饰文具以应,而不恤国事之疏以倾也,此不可听庶司之汎应,而无与折中之者也;统之以宰相,而推诿自私之弊去矣。
然宰相之贤者,且虑有未至而见有或偏,不肖者之专私无论也;先以中舍之杂判,尽群谋以迪其未达,而公论以伸,则益以集而权弗能擅,其失者庶乎鲜矣。犹且于既审之余,有给事之駮正以随其后,于是而宰相之违以塞,而人主之愆以绳,斯治道之至密,而恃以得理者也。
虽然,杂判者,陈于其先也;駮正者,施于其后也;中舍之议已集,宰相之审已定,始起而駮之,自非公忠无我之大臣,纯白知通之给谏,参差相左,而给事与宰相争权,则议论多、朋dang兴,而国是以乱。
然则駮正之制,当设于杂判陈而宰相方审、敕旨未下之际,以酌至当之宜,是非未著,而从违皆易,斯群臣之能尽,而宰相之体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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