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罪者,因其恶而为之等也,而恶与罪亦有异焉。故先王之制刑,恶与罪有不相值者,其恶甚而不可以当辜,其未甚而不可以曲宥,酌之理,参之分,垂诸万世而可守,非悁悁疾恶、遂可置**以快人情也。
武氏之恶,浮于韦氏多矣,鬼神之所不容,臣民之所共怨,万世闻其腥闻,而无不思按剑以起,韦氏之恶,未如是之甚也。然以罪言,则不可以韦氏之罪加之武氏。
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所以叙彝伦、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法者也。
故唯弑父与君之贼,自其子之外,人皆得而杀之;苟其为枭獍矣,则虽他恶无闻,人无余怨,而必不可贷。
玄宗起而斩韦氏于宫中,允矣。凡唐室之臣民,尝以母后事韦氏者,无不可手刃以诛之。若武氏,则虽毒流天下,歼戮唐宗,恶已极,神人之怨已盈,而唐室之臣曾改面奉之为君者,不可操刃以相向,况中宗其子而张柬之其相乎?
无已,则锢中宗于房州、废豫王为皇嗣之日,犹可诛也。中宗归而受皇太子之封矣,柬之奉太子以诛幸臣,非可杀武氏之日矣;迁之别宫,俟其自毙,行法如是焉可耳。许柬之以杀武氏,旦北面而夕操戈,奉其子以杀其母,而曰“法所宜伸也”,乱臣贼子,因缘以起,何患无言之可执,而更孰与致诘乎?
恶武氏者,责柬之之不行诛,求快恶恶之心,而不恤法之伸诎,又何取焉。唯加以则天皇帝之称,而使三思等仍窃禄位,则失刑矣。
文姜非躬弑而但与闻,哀姜与弑而所弑者其子,春秋不夺夫人之称,许齐桓之讨哀姜,而不使鲁人伸法,则中宗君臣不得加刃于武氏明矣。以上皆武氏时事。
一四
武氏迁于上阳宫,姚元之涕泗呜咽,以是出为亳州刺史,张柬之、敬晖恶足以察元之之智术哉?
武氏废,二张诛,而诸武安于磐石;中宗淫昏,得之性成,疢疾而不悟;其不能长此清晏也,众人不知,而智者先见之矣。
元之之智,垂死而可以制张说,方在图功济险之日,百忧千虑,周览微察,早知五王之命县于诸武之手,固不欲以身试其戈矛,以一涕谢诸武而远引以出,故其后五王骈戮而元之安。
或持正以居功,或用智以祈免,忠直之士不屑智士之为,而通识之士不尚婞直之节,其不相为谋也久矣。
或曰:蔡邕一叹而受刑,元之弗虑,智亦疏矣。曰:邕不与诛卓之谋,而元之赞兴复之计,五王虽怒,不得以邕之罪罪元之,元之何惴焉。
邕受董卓之辟于钳之中,而王允不因卓而显,元之虽见庸于武氏,柬之固武氏之相也,元之无惮而称武氏曰旧君,武氏岂但元之之旧君乎?不得执以为辞,苛责以蔡邕之罪,元之所熟审而无嫌者也。夫其诡于自全,而贞概不立,诚不足为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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