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由被告西城区交通队进行答辩。”
苗一雄看了旁边的郭天启一眼,示意这个年轻小伙起来答辩。
郭天启也是西城区交通队的一员,大学时学的也是法律专业,虽然比不上法官律师整天打官司,但是代表单位出庭应付一下还是没问题的。
“答辩人B市西城区交通队,地址
委托代理人苗一雄、郭天启,职务.
因原告杜安良诉我单位行政处罚不当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撤销行政处罚及退还罚款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1.西城区XX路与XX路段之间的闯限行标志,是B市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据《B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设置的。该标志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并不冲突,含义明确、清晰醒目,近些年来,被我市驾驶员普遍遵守。
2.我交通队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之所以有八十一次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因为我市驾驶员电子信息卡只能记录二十四条违法行为信息,超出部分,无法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的无法出具,是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处理违章,与我交通队没有关系。
3.原告杜安良的一百零五次违章我交通队均通过交管APP推送消息,原告没有及时查收,责任不应由我交通队承担。”
郭天启念完打磨了一夜的答辩状,额头已经微微出汗。
他其实也知道这事交通队多少有点不占理,他代表交通队在这答辩,不用想就知道网上肯定会有人骂他,但上面交给他的任务又不能不完成,搞得他内心很是折磨。
“下面原告开始举证。”
证据虽然庭前已经提交,但在法庭上还是要一一列举,经过双方质证之后,才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证据一,由被告西城区交通队对原告杜安良做出的,根据电子信息卡导出的二十四次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二,原告杜安良在银行缴纳罚款的书面凭证。
证据三,西城区XX路与XX路段之间的闯限行标志照片。
证据四,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国家标准(GB5768—1999)。
证据五.”
一条条证据被列举出来,书记员适时的在屏幕上滚动播放,保证原被告双方能清楚的看到任真正在列举的证据。
“被告西城区交通队代表,你们对原告方列举的证据,有没有什么异议,或者是质证意见?”
证据不多,也都很清晰,宋雅君几乎不需要思考,就把问题抛给了被告这边。
苗一雄和郭天启小声的商量了两句,发现好像没什么需要质疑的。
处罚决定书是他们开的,去银行缴纳罚款也是他们要求的,国标什么的,全国通用,更不可能有异议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