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之后的第三天,林志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在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林子庆和林大中祖孙俩神情紧张的坐在旁听席上。
上诉人林志的神情明显充满沮丧和痛苦。人也瘦了一大圈。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坐在站笼里。不时地左右摆动着头。
一切庭审准备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步入法庭。
公诉人由滨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担任。
三名审判人员落座后便开始了庭审。
审判长:上诉人的辩护人简要归纳一下上诉理由?
阿蛮: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宣告被告人林志无罪。
审判长:上诉人自己有什么意见?
林志:人不是我杀的,我没有杀我的老婆。我以上的供述都是假的。我虽然和我老婆张巧巧的关系不是很好,但是我没有杀人的动机。我就是想问公诉人,我为什么要杀死我的老婆呢?我难道活够了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多次供认杀人的过程什么意见?
阿蛮:庭审前我们已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因为该部分供述存在诱供。应属非法证据的范畴。
审判长:鉴于辩护人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传证人赵鹏到庭作证。(法警带证人赵鹏到证人席坐下)请证人如实向法庭陈述,证人在侦讯被告人林志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赵鹏:不存在,我们只是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做一些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他如实供述,不要欺瞒我们。
阿蛮:证人是否说过,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多判个几年之类的话?
赵鹏: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错误,因为毕竟我们是公安专业的。这就是术业有专攻的道理。再说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本身是法院的职责。上诉人作为一个成年人,他不可能不知道我们公安机关是没有定罪和量刑的权利的。我们不存在诱导当事人供述的主观故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侦讯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掌握这些证据存在的相关线索?
阿蛮:没有。但是我们在多次会见上诉人的时候,他多次陈述上述情况。
审判长:那上诉人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林志:这个我怎么可能有呢?
(审判长接着转唤了第二位证人李志国,李志国的说法和赵鹏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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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证据(比如手印和DNA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和被告的多次主观供述也是相吻合的。被告人得知自己被判死刑以后,出于害怕刑罚的目的才翻供的。这种翻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建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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