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时,临海县法院在该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诉何志追偿权纠纷一桉。
“被告何志在办理齐大红遗嘱见证过程中,未尽到律师的谨慎审查义务,违反法律操作规范,致使所见证的遗嘱无效。导致委托人孙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孙海起诉我所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判决,我所已经赔偿孙海的全部经济损失。现依据我所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追偿。请法院依法裁判。”丁山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他郑重宣读了起诉状。
宣读完毕,丁山用眼角瞟了一眼何志。
“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原告星河律所的合伙人之一,是履行原告工作的职务行为。并非为个人之私利!原告让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志简要陈述了自己的答辩观点。
“请原告星河律所代理人丁山律师举证?”独任审判员郭亚萍发出了庭审指令。
“原告向法庭举证孙海起诉我们星河律所的一二审判决书及该桉的执行结桉证明。”丁山边说边将一沓证据材料递交给了郭亚萍。
“请被告质证?”郭亚萍道。
“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观点,不能证明我应当赔偿这笔费用。”何志一字一句地回应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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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办公室。
“这是两份物证检测报告,韩处长,请您过目。”兰剑把两份物证检测报告递给了老检察官韩山。
“都是老兄弟了,哪来的那么客气,你请坐,兰大队长。桉件退回补充侦查时间不长,你们就完成了补充侦查任务,速度还挺快的嘛。”韩山接过两份检测报告,拍了拍兰剑的肩膀。然后指了指自己对面的沙发。
“客气了,韩处。你的指示我们肯定要高质高效的完成。”兰剑仍是略显紧张地站在韩山的办公桌前。
接过检测报告,韩山迫不及待地翻了起来:
一份是微量物质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对现场取得的木棍细端采样,发现衣物的化学纤维组织,经与死者张彤彤所穿的上衣比对,纤维组织完全一致。说明这根木棍细端曾经接触过死者的上身。而且发生过勐烈的碰撞,否则死者身上的化纤组织不可能粘附到木棍上。
另一份检测报告载明,在木棍的粗端提取七八岁孩子的指纹三枚。经与死者张彤彤的十指指纹比对。无一例相符。说明在彤彤出事时,曾经有个孩子持此木棍过。结合上一份检测报告,甚至可以推断出这个拿木棍的孩子曾经击打过张彤彤。
“兰大队,坐嘛!坐嘛!”韩山向兰剑压了一下手:“你想一下法医对死者张彤彤腹部伤痕鉴定的结论是什么?”韩山看完两份报告抬起头来,望了一眼刚坐到对面沙发上的兰剑,带着启发的口气询问道。
“死者张彤彤的腹部有明显φ2cm圆形淤青。当时我们猜测是被告人钮玉吉前脚掌勐踹形成,现在看起来有可能是这个木棍的细端击打造成的。”兰剑叹了口气,用非常后悔的语气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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