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八年元月五日上午九时,孙宪明提起上诉的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桉的二审程序在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
孙宪明有气无力的瘫坐在站笼内。睁着一对死鱼般的眼睛望了一眼他的辩护人王大发。
王大发装作没看见,哗啦哗啦地翻阅着他面前的那堆厚厚的卷宗。似乎想从这些卷宗中为孙宪明找到一根救命的稻草。
“请王律师发表一下上诉意见?”审判长顾婷婷向王大发友善地点点头,提醒道。
“一,上诉人孙宪明并没有实施实际杀人行为,即并非本桉的实行犯。我们认为实行犯的罪行应该比教唆犯的罪行严重的多。二,和实际实施杀人的主犯罗大宝相比,孙宪明的量刑明显过重。罗大宝作为实行犯的主犯,才被判了死刑缓期执行。三,指控孙宪明参与杀害张小五证据不足。故此,判决上诉人孙宪明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偏重。”王大发条理分明地论述着,并不时地用眼角瞟一下孙宪明的反应。
“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顾婷婷又道。
“尽管孙宪明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具体行为,但是他唆使杀害了两人,特别是被害人张小五是无辜者。通过以上的庭审可以看出,杀害张小五也是孙宪明指使罗大宝干的。况且罗大宝有立功表现。对罗大宝量刑也是适当的。上诉人孙宪明本身就是黑社会的头子,恶贯满盈。平时劣迹班班。故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公诉人李大明沉声说道。
“罗大宝是否指使苗江华杀害张小五?”审判长发问。
“从目前卷宗材料显示,孙宪明在把杀害张小五之妻齐小红的指令下达给罗大宝后,罗大宝将这件事告诉了苗江华,苗江华本人表示愿意替罗大宝去杀人。虽然孙宪明没有直接指使苗江华去杀齐小红,但苗江华将张小五杀死并不违反孙宪明的犯罪意志和犯罪目的。从《刑法学原理上讲,犯罪对象的错误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公诉人李大明应道。
“上诉人孙先明,你是否指使罗大宝杀死张小五?”顾婷婷又把目光移到了孙宪明的脸上。
“是的!我是指使罗大宝去杀人灭口,但是我并没有指使苗江华去杀人。苗江华即使同意替罗大宝去杀人,她杀的人也不是我要杀的人。”孙宪明像只斗败的公鸡,还想挣扎一下,他抬起头梗着脖子喊道。
原文来自于塔&读小说&
“你是否知道苗江华和罗大宝协商并实施你的杀人计划?”公诉人发问。
“知道。后来罗大宝把这件事告诉了我。”孙宪明道。
“知道这件事以后,你是否实施了阻止的行为?”
“没有。”
“对这一情节控辩双方是什么意见?”审判长顾婷婷想征询一下双方意见。
“苗江华最后杀死了张小五,仍然是基于孙宪明的意思。她只不过是罗大宝的代理人而已。上诉人孙宪明明知苗江华在为他杀人却并未阻止,而且为苗江华提供车辆,故其仍应当对张小五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公诉人李大明毫不犹豫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