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你现在对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定你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意见?”小张问。
“我主要是感到有点冤,我是好心好意想把她送回家,她擅自跳车,导致死亡,反而赖上了我,这叫我情何以堪!”张小勇懊恼地说。
“我们认为,你在本案中有过错,定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1定道理。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1种是能够预料到致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技术可以避免。再1种就是应该预料到致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到。前1种叫自信型,后1种叫大意型。涉及到你这个案子,关键是这个张小花已经拉开1次车门,准备跳车了,你为什么还不锁死车门?”张小宝问。
“锁车门太麻烦了,车门只要锁上,就得先打开车门锁,停留1秒钟左右,才能再打开车门,当时上下车的乘客太多了,根本就来不及锁死车门。”张小勇抱怨地说。
“唉,你这样倒是省事了,但省出人命来了呀!你这个案子就是有点疏忽大意造成的。”小张略带责备的语气道。
“我和同监室的狱友们商议了1下,他们说我这是意外事故。你能否按意外事故辩护呢?”小张征求张小宝意见道。
“法律上所说的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事故。你这个案子也可以试试,但不1定能成功。你这个案子关键还是调解,如果能调解成功,判缓刑基本没有问题。”小张道。
“对方现在要3十万元,我们兄弟俩都拿不出来,怎么办?”张小勇无可奈何地叹了1口气。
“开庭之前,再叫相关人员调解1下,看能不能让对方做1些让步。看对方能让到多少钱?如果能让到你们能接受的程度,我们律师还是建议你们调解,这样效果比较好。”张小宝建议道。
2003年7月2十日上午,张小5工亡待遇纠纷案的2审在艾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5法庭开庭审理。
上诉人艾县机械厂的代理人顾得军仍然将1审时的意见又重述了1遍。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驳回。”齐小红的代理人张小宝例行公事式的发表了自己的抗辩意见。
“依据我国劳动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除了1定的工亡赔偿金之外,对死者亲属的赔偿期限较长。这种周期过长的赔偿办法的弊端是,如果上诉人倒闭或破产了就不大好办了。所以建议双方调解1下。能否商量个1次性赔偿的办法。”审判长建议道。
在双方均同意调解之后,审判长廖云先将上诉方带出了法庭。这就是法院常用的背对背调解法。
“顾律师,在这个地方都没有外人,我们就实话实说吧。你们这个官司就是个拖时间的问题,结果都是很明确的。怎么说你们也赢不了!而且到了我这里就终审了。你们现在已经拖到头了,没有再拖的余地了,所以我个人意见认为你们还是调了吧。就是尽量压低1下调解数额,我说是不是?”廖庭长恳切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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