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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章两孙侵犯商标权案一审

千禧年,在人们的期盼声中,终于到来啦。

二000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在第九法庭,由审判长马文涛与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公开审理孙江孙宪明侵犯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商标权一案。

“请被告答辩。”在原告代理律师阿蛮宣读完起诉状之后,马文涛法官指令道。

“我方酒店的名字和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关联性。我们叫林海佬公鸡。我方酒店的名字的第一个字是树林的林,第三个字是大佬的佬!而对方的名字叫临海老公鸡,名字中的第一个字是临时的临,第三个字是老年人的老。这两个名字根本截然不同,不可能混同。对方明显是在滥用诉权”被告聘请的王大发律师侃侃而谈。

“被告所起的名字虽然有两个字与我方的店名字形不同,但读音相同或相似。并且我们两家开的都是酒店,是相同行业。生产的都是同一商品。足以在社会上形成混淆和误认。符合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阿蛮辩道。

“五个字的主店名有两个字不同,不可能引起误认,更不可能引起混淆。不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王大发也是寸步不让。

“下面围绕赔偿数额进行辩论。”审判长马文涛提示双方转移争议焦点,进行新一轮的辩论。

“原告根据被告多年来的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这几年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二百万元,不算高”阿蛮发言道。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百万元,数额太高。原告虽然这几年的收入下滑趋势较大,但并非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近几年来,临海县餐业竞争激烈,同类饭店开设较多,严重干扰了原告的利润。而且原告诉求也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总之原告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大发说道。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但原告所诉数额过高,应予调整。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海佬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更改店名,并不得使用与原告店名相同或类似的店名。

二,被告林海佬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万元整。

三,驳回原告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四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两万元整。闭庭!”马庭长宣判后敲响了法槌。

“我不服,我要上诉!一百万是什么概念呐?我们开的这几年饭店也挣不到这个数啊。难道我们挣来的钱都是偷对方的吗?这样的判决是惘顾事实,违法裁判。”孙江气急败坏的吼道。

“请被告人不要乱喊乱叫,侮辱法官!否则我们将依法对你实施处罚。”一名值勤法警警示道。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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