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天气转凉了,巧儿的心情也舒缓了不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对巧儿来说,灾难的一天还是来了。对于刚刚心情好转的巧儿来说,无疑是顿入冰窖,雪上加霜。
上午九点,临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五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张巧儿涉嫌盗窃一案。
坐在站笼里的巧儿,精神萎顿,面容憔悴,脸上挂满了道道泪痕。
由于害怕巧儿的父母年龄已大,受不了意外的打击。阿蛮没有通知巧儿的父母来听庭。五千块钱在当时的盗窃罪量刑中已经不算个小数字了。如果罪名成立的话,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判实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这一点阿蛮还是心中有数的。关于这一点,阿蛮也多次提醒过巧儿,因为他担心巧儿那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但巧儿总是乐观的说:“没事,法院是讲理的地方,不会冤枉好人的。”
刑庭董兴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临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松平出庭支持公诉。
在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后,董庭长询问道:“被告人张巧儿,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你是什么意见?”
“我没有罪。我没有偷人钱,孙宪明诬陷我,公诉人作为检察院工作人员怎么也能冤枉好人呢?孙宪明不守道上的规矩,为了挣钱不择手段。明显是个坏人。你们怎么能听那些坏人的话呢?我承认我不该占这五千块钱的便宜,但这绝对不是我偷的呀!”巧儿的脸涨得通红。
“那就请公诉人举证吧。”董兴才道。
接着公诉人余松平就例行公事地向法庭举了三组证据:一是孙宪明的报案及陈述材料;二是张巧儿的供述和辩解材料;三是指纹鉴定,脚印、鞋印鉴定,现场勘查、锁具形态鉴定等证据。
“请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董兴才仍然用平和地语气指挥着庭审。
“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纯属诬告,陷害之词,请求司法机关认真查实,追究孙宪明诬陷他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张巧儿自始至终均没有承认盗窃事实,这组证据正好可以证明张巧儿是无罪的;对于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公诉方的证明目的。既然小提箱上留下唯一的非被告人指纹是收银员马一萍的,而对方也陈述出事时马一萍已下班多时了,那这个小提箱是怎么到了被告人手中的呢?被告人是如何知道这个手提箱存放位置的?手提箱是被放在二楼财务科的,楼梯上为什么没有留下被告人张巧儿的足迹?张巧儿既然是盗窃,怎么可能将赃物不加任何隐藏,而直接放在床上?这些证据都无法解释!”阿蛮质证道。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证据都不可能做到密不通风,绝对闭环,受证据形成环境、时间等多种客观限制,楼梯上没有发现被告人张巧儿的足迹属正常现象。至于张巧儿未藏脏物,因为发案短,她还未来及!不能据此就否认张巧儿犯盗窃罪的事实。张巧儿供述称是被害人赠与,明显不属实。既然是赠与物,还需要采取破坏式的开锁手段吗?被告人的供述与锁具物证损坏鉴定报告明显矛盾。这说明张巧儿的供述是为自己开脱责任。”公诉人余松平不慌不忙地质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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