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黑夫应道。
他自认为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对去疾被罚颇为同情。因为黑夫觉得,这件事里,去疾并无过错,再加上去疾家中尚有怀孕的妻子,家境也不富裕,他更是过意不去。
喜却道:“黑夫,你可知这投书罪,是何时定下的?”
黑夫摇摇头说自己不知。
喜便道:“这条律令,乃是商君新政,为我国定下法度之初便制定的。当时奸邪之人见律令严苛,便妄图匿名投书,诋欺万状,谩上侮下,无所不至,使得律令一度被扰乱。于是商君便下令,对于匿名投书者所告之事,一概不予受理,在未抓到匿名者前,连打开看都不行,一旦抓到投书者,就要重罚!”
黑夫恍然大悟,原来这项律令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啊,从那以后,秦国就对匿名举报信一刀切,即便是“畏贼不敢告而投匿名书俱实”者,也认为是“此情虽极轻,而告讦之风不可长”,照旧该抓抓,该罚罚。
秦国这样做,或许的确起到了“塞诬告之源,杜奸欺之路”的效果,让那些诬告诽谤之人不敢造次。但黑夫依然觉得,这种处置,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他很想知道,秦国有没有类似后世的的规定,案犯主动协助警方调查,或能减轻罪责?
然而,喜却打破了他的幻想,在秦律里,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种是今日才出现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便是过失犯罪处刑从轻,主要针对官吏,无意违规和有意怠政的处罚完全不同。
其三,便是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这其中,并没有适合公士去疾的减免选项。
黑夫顿时默然,过了一会,才轻声道:“为吏之道上,不是说为吏者,要审当赏罚,毋罪无罪么?”
“去疾有罪无罪,不由你我判定。”
喜皱起了眉,重复他的口头禅:“只由律法判定!”
“律法就不会有错漏和生硬的地方?”黑夫有些不服,这一刻,后世对匿名举报者的奖励,与秦代的惩处,两者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即便有错,那也得由咸阳,由廷尉、御史府,由大王来更改,你我只有执行的责任,并无指摘律令的权力!”
喜沉下脸来,对黑夫训道:“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
“黑夫亭长,汝乃秦吏,只需依律法办事,切勿生出不该有的同情之心!你如今初任亭长,便破获大案,日后前途无量。还望你记住《为吏之道》中所说的,慎之慎之,言不可追,勿要再曲解律令,生出妄念来!”
言罢,喜便朝黑夫点了点头,挥袖而去。
黑夫也知道此事是自己天真了,在堂上听到未成年人可以减罪,还以为律令中还有其他人性温情、灵活运用之处,谁料一头撞上的,依然是冷冰冰的律令,和板着脸的秦吏。
喜的一番话让他清醒了许多,虽然秦律时不时给他一些惊喜,但这依然是遥远的古代,宁可罚错,不能放过,这就是秦律的思路吧。
“若我为制定法度者……”
这个想法在黑夫脑海中突然冒出来,但又迅速沉下去了。
即便他身居高位,可以干预律法的制定,难道就能消除一切错漏生硬之处?前世的法制课上好像也说过,这匿名投书罪,一直到民国才取消,承认并鼓励匿名投书,得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了……
若是凭空搬运后世律法条款,却不能改变生产力和社会形态,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
这一切对黑夫来说,还言之过早,他只能收拾起自己的疑虑,继续服从体制。
但是,警察依法办案,却把坏人好人一起抓了,坏人固然罪有应得,可好人就活该白白受罚么?这时候,身为警察,对律令无能为力,又该做什么?
黑夫捏了捏身上沉甸甸的钱袋,打定了主意,大步朝县司空官署走去。
公士去疾被罚四千钱,因为无法缴清,已经被带到县司空那边,要他用劳役偿还罚款,算起来,一年半载内,恐怕都没法回家了,这对那个温馨的小家庭而言,当是毁灭性的打击。
黑夫无法说服自己,对此孰视无睹!
等他踏入县司空官署时,却见去疾正哆哆嗦嗦地,要往劳役文书上签自己的名……
“公士去疾!”
黑夫大声喊了起来,喝止了去疾,去疾回过头,和一众小吏愣愣地看着黑夫。
他走到跟前,将那袋死沉死沉的钱往案几上一放,发出了哗啦的响声。
“去疾,现在就与我立契券!”
黑夫一拍钱袋,笑道:“这四千钱,我借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