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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九章:接交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最早,却是由夏启和商汤两位人君圣王先提出的。秦国也在变法中加入了连座这类的刑法,卫鞅在定此刑的时候对秦公说过:“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秦公认可了连诛之刑,但那也不过是连座邻里而已,他并没有听过诛连十族的这种说法。北秦伯向他解释:“上自高祖,下至元孙,诛亲连友,罪达门生!”从爷爷辈一直到孙子辈,这三代人的亲友往来,师生关系,都在诛连之例!当秦公理解这句话后,不由震惊!他听说过北秦无死刑无肉刑之说,可是……

想到这里,秦公一笑:“北秦不是无死刑吗?”北秦伯道:“无死刑,是对国民,不是对贼,扁鹊馆没有足够的实验品,怎么医学进步?私自铸假钱,获利于己,而损其国,这种人,当杀,而且大杀,杀一人不足以平民忿,当杀十族!不过我们北秦的确是没有死刑,所以在杀之前,所有之人,一律除籍!到时,就不算是杀本国之民了,反正他们这种行为构成了判国罪,既以判国,自当不受国法的保护,秦公以为如何?”秦公只笑,却是不说。

反正怎么说都是北秦伯有理,而且这也是合秦公的心意,如秦公和北秦伯这样的人,为了国家的强大,什么牺牲都肯,对己身已经是如此,何况其余?有了北秦伯的这番话,秦公决定使用北秦的方法,行纸元,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要给北秦赚些好处,但是,一定要承认,这种制度的施行,对于秦国那是有大好处的。也就是说,秦国的国力会在短时间里得到飞的展。本来,秦国的国力展是建立在外商的流入,也就是说,秦国的国民不参加商业,而是务农,商业是没有了吗?当然不是,而是由国府来一手控制。可以说,这样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它有效的控制了由民间行商带来的商业损失,只要官员合格,国家的商业损失就会降到最低,也许有人说卫鞅变法过于抑商了,但这也是有原因的,秦民的确不适合行商,他们大多都是老实头子,如果放任他们做小生意还行,但要做大,那等于是把钱白送给东方六国的那些个大商们。这里面的算计太多了,远不是这些没有文化的小民能比得了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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