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噢沈大人此话怎讲?何为定得了罪却并不能重罚?”方以智一头雾水的问道。
“怎么方大人忘了女皇陛下一向标榜的罪刑法定原则了吗。司法院的判决得与所掌握的证据和朝廷现存的律历条款相对应。有些时候就算你知道他这么做有违法嫌疑但若是与具体条款对不上号或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那到最后还是定不了罪。因此督察司往往会选择证据较为充裕、胜诉把握比较大的罪名进行起诉。正因为如此这次的案件督察司就打算以渎职罪名起诉杞县知县而不是量刑更重的受贿罪。”沈犹龙耐心地解释道。
“原来如此。”方以智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转而又向范例追问道:“范尚书难道连警务部都查不出那杞县知县受贿的证据来吗?”
“方尚书就目前来说警务部调查到的情况就这些。不过陛下也派了廉政专员去河南调查他们的调查权限比警务部来得广泛或许日后能另行揪出一些新的内幕来也不一定。”范例宽声安慰道。
“如此说来这次是严惩不了那杞县知县了。不能以受贿罪起诉他将其剥皮实草真是可惜啊。”方以智略带惋惜的说道。
“方尚书有所不知。就算吾等有充足的证据以受贿罪起诉杞县知县也不可能依照民间的呼声将其剥皮实草。”汤来贺摇着头纠正道。他知道现在不少行政官员对律法的认识还停留在前朝的基础上。于是跟着便解释起来道:“我朝的《中华律》与前朝的《大明律》虽系出同源都是由《唐律》衍变而来。但在具体执行时却有诸多本质上的区别。方尚书应该知晓前朝《大明律》的正律中是没有族诛、凌迟、枭、斩、文面、挑筋、剁指、刖足、断手、阉割等酷刑的。”
“那是当然《唐律》和《大明律》都以明礼导民、崇尚简易为立法思想其正律往往偏轻。因此明太祖在颁布《大明律》的同时又制定了《明大诰》加以补充。族诛、凌迟等酷刑在《明大诰》中又被重新启用。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也大大加重像是地主抗粮抗税《大明律》中仗一百而在《明大诰》中则是凌迟处死。”方以智点头附和道。
“是啊不止是前朝太祖历史上诸多开国君王为标榜‘用刑宽恕’大多都偏轻正律。之后又另行下旨颁布诸多令敕以恢复酷刑。因此中原正式律文与实际司法操作历来都是脱节的。而我朝女皇对正律却极其尊重除了现行的《中华律》外并没有颁布其他类似于《明大诰》的‘法外之法’。就像这次的刘富春案陛下连下旨特办一个案子都不肯。简直是不敢越雷池半步。咳用刑宽恕确实不错可没有相应的重典如何又能威慑奸邪之辈呢。”沈犹龙忧心忡忡的说道。在他看来女皇陛下在立法问题上确实有些太过妇人之仁也太过于固执己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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