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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节 新朝官制

除了对地方制度进行了重新整改外中华朝的中央行政、司法机构亦生了一番不小的改动。随着海禁的开放、商业的展、以及政府对庶政的日益重视明朝中央行政结构过于简陋无法适应社会展的问题也跟着日渐显露。当然这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由于当初朱元璋在设计行政制度时就带着不少乌托邦色彩。这位农民皇帝将他的国家当作了一个大村庄。商业、工业等等因素都被排斥在了国家的控制之外。然而事实却是整个世界都在展无论皇帝愿意与否社会的分工都在变得越来越细化。国家这艘庞大的帆船已经不可能再象二百多年前那样在皇帝一人的督导下按照厘定分工合作的程序周而复始地运转了。它需要船上的每一个人都挥其作用来应付可能生的诸多暴风雨。

于是在经历了隆武朝六年的摸索后中华朝的新内阁由原来的六部扩充为十二部分设:内务部、财政部、文教部、外务部、枢秘部、警务部、工商部、农林部、工务部、军务部、6军部、海军部。并依照《弘武宪诰》中的规定由皇帝从这十二个尚书中指派内阁相。借于孙露曾以兵部尚书的身份出任内阁相为了不给新朝遗留下隐患防止日后军人弄权。黄宗羲等人便在修定《弘武宪诰》时特意注明军务、6海三部尚书不得出任内阁相。虽然此举明显限制了军方在内阁中的作用。但比起前朝来军人在政治上的地位还是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而新内阁中刑部的废除也标志着中华朝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彻底分离。一直以来由刑部、督察院、大理寺构成的三法司是封建制度下典型的政法合一体系。这使得中国的司法制度始终难以得到独立。虽然孙露在隆武朝时便已将督察院与大理寺合并为司法院但内阁依旧能通过刑部来控制整个司法系统。因此为了让司法院能更好的制横内阁此次的新内阁中废除了沿用百年的刑部。只保留其部分安全防暴职能改由警务部替代。

相比地方政府和内阁的改组中华朝的司法机构这次变更的幅度就明显小得多。这一来是因为中华朝的司法体系刚刚开始独立还未能完全成型。二来则是因为明朝的司法机构本来就比其他行政机构要臃肿得多。因此新朝依旧遵循隆武朝精简机构的原则将最高司法机构定为“司法院”。司法院下设“大理寺”和“督察司”并由此二司延承之前刑部的部分职能。其中大理寺作为中华朝的最高上诉机关下设刑科、民科、吏科分别处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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