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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口蹄疫来袭

一是法律有关规定空乏,只起警示作用。《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从法律上确立言论免责权。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自由表达意志。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因个人言论和表决行为而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也许是正因为有此规定的缘故,本人还未曾听说有任何一级人大代表,曾因为会议期间的个人言论受至过公开的追究或问罪?换句话说,即使某位代表因言论伤害了某种权势。必将遭到打击报复,也不至于会直接挑战《代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那么,从字面上甚至可以说,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已经落实。言论问责公开绝无仅有,言论得罪暗中比比皆是。这条规定就像一把悬在空中的利剑,而这把利剑却从来不能使用,不少人还能绕过他而不受任何惩罚。

二是的纪律明确严格,操作简便易行。虽未有确切的统计。但可以初步估算出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里华共党员所占比例不会低于鳃。而华共党员代表中又多数为各级领导干部,他们最知晓情况,最能够发言。在任何时候,所有党员的言行都必须符合党的章程,都必须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例外。这就是说。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不存在真空地带,对于来自各类机关的华共人大代表对其会议发言和表决也耍承担政治责任,接受政纪或党纪的约束。不仅是在选举之中,即使会议发言时,华共党员代表也必须是一个口径发表言论,否则,即使不遭问责。也会招致“问纪”。有了相当“洪量”的一个声音,其他“杂音”还有什么空间?

三是官场民主空气冷峻。多数噤若寒蝉。言论是有风险的,“而言论的风险,主要就是批评的风险。不同意见的风险”为什么不同意见会有风险?不言而喻,这与我们各级官场的民主空气冷峻有很大关系。人大代表是人,不能不被个人素质、现实利益、所处的民主氛围所制约,所以很难突破。

当然也有少数不怕事的,但多数还得“明哲保身”况且,不少代表由于缺乏对实情的了解也就不便“信口开河”。所以,法律虽有言论免责的明确规定,却很难激励大家畅所欲言,关键环节还在各级官场缺乏民主意识和博大胸怀。然而,而要做到这一点又谈何容易?

如何解决?一句老话,一句实话。甚至是一句说腻了的“空话。:还是要从体制着手,把在党政官场中如何营造培养民主空气作为最根本的任务,甚至“把敢于讲真话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围绕这一主题。顺便建议各级人大的“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也配合做好专题研究:比如人大代表产生的办法?代表实际对谁负责?代表的知情权如何保证?代表履职包括发言情况如何考核?代表的激励、淘汰机制如何建立?等等。或许如此方能促进代表大胆讲出真话、实话,加快“落实。言论免责的步伐。只是这事情,哪怕想在朗柳走一步。萧震却也只能摇头,即便他是市长,也无能为力,一个人,无法对抗整个官场的风气。更何况在他看来,“对抗”一向都不是什么好主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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