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国境内,许多传统商帮在全国各地建造了大量的商人会馆,如徽商会馆、扬州会馆、山陕会馆,这种基于乡土地缘的商人集团,在本质上仍停留于农业时代。
相比之下,像印度商社总部大楼这种高大建筑则代表着工业化城市时代的现代公司。
尤其是数年前,帝国敕令院颁布了最新的《公司律》,将早年太祖皇帝时期就提出的股东对商社(公司)债务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其出资额的建议变成了法律。
这使得个人和商社(公司)可以在不承担无限偿债的责任情况下进行商业活动,从而吸引社会更多投资和创业者,由此进一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公司”二字在中国古代出现得很早。
孔子曰:“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
庄子曰:“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
如今,在齐国,各类股份商社和私人合伙商社数量与日俱增,尤其与传统重商主义时代所不同的是,大量生产性的工业商社逐步取代传统的商业贸易商社,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导者。
正如秦国某位重臣出使考察齐国后,呈给乾元帝的奏章中所言,“齐人每有创建,皆商民合凑股份,谓之曰商社。虽数千万金,不难克期而办。凡修路开河,穷天究地,制造奇器,创置新埠,罔不恃此,所谓众擎易举也。而我大秦兴建大事,辄须动用国帑,夫安得不自阻?……”
而齐国学者则对日益崛起和扩大的商业组织也持积极肯定的态度,“一个国家之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以商业组织之原理加于国事之上,因之公众事务之分工合作亦和私人生活之分工合作异途而同归,所增加之效率,使帝国的功能和效用提高。”
在进入18世纪以来,齐国走向现代和自由的步伐明显加快。
绍宁十六年(1702年),废除《贸易进口管制律》,取消诸多进出口限制。
泰平十九年(1723年)颁布《工厂劳动法》,保障工人劳动权益。
泰平二十一年(1725年),通过《公司律》。创立公司从一项特权和政府管制变成一种国民权利,不再需要政府的特许。
它第一次允许人们在国家和政府之外,在一定的框架之下自由自愿地组建一家企业,支持着现代公司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使陌生人之间建立一种现代性的信任关系,这使公司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家族企业。
公司由特许变为自由的注册,由特权变为平等的权利,与之相随的是由垄断到竞争,由封闭到开放的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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