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只记录发生过的事情,而不记录未发生过的事情,过去没有的并不意味着将来没有,未来不是历史的再现,技术进步的本质正在于其不可预知性。
回顾齐国数十年来经济发展,尤其是所谓的“工业革命”以来的进程,就会发现“革命”来自创新,这种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发明,也包括制度创造。
如果没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制度,就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无畏地涌入市场,也不会吸引来自世界各国的资本。
如果没有专利法和鼓励创新制度,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发明。
如果没有日趋完善的商社(公司)制度,这些发明也不会创造那么大的价值,当然,先进的工业也就无法诞生。
齐国的所谓“工业革命”无疑是在政府强力推动下,由商社和个人技术创新引发的,但是将它们转化为真正的产品,并能影响社会的却是商社(公司)。
商社(公司)是一种政治上很重要的创造物,或者说,除了国家,商社(公司)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组织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商社(公司)的出现丝毫不逊色于文字、火药、蒸汽机的发明。
作为一种最特别的“机器”,商社(公司)制度是技术的放大器,使技术创新变成真正的财富。
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两年后,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这或许是现代公司最早的起源。作为殖民时代的工具,无论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它们都拥有国家特别授权,除了一般生产和贸易,还可以对外征服、统治、宣战、媾和,包括组建军队和发行货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名为公司,实则与国家无异。在以后的很长时间,英国与荷兰的竞争,其实就是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竞争。
从商业结构来说,这两个东印度公司作为股份制法人公司,已经与传统的合伙企业大相径庭,它们都实行无记名制,也就是合伙人以陌生人为主;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决策权交给董事会,如果投资人不同意,可以转让或出卖自己持有的股份;与传统经营者不同,股份公司经营即使失败,它也不需要承担债务,更不会倾家荡产,它唯一的“资本”就是创造力和才干。
另外,公司是永久存在的实体,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法律地位。
荷兰东印度公司初始资本为650万荷兰盾,英国东印度公司仅为7.2万英镑,几乎只有前者的十分之一。
对投资人来说,资本属于永久性投入,虽然可能会获得分红,但却不能指望这笔投入会被很快返还。
在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的最初八十年间,分出去的红利共计达到原有资本的2000%(受繁荣的对齐贸易,使得该公司经营收益远较历史上同期更高),使得它成为欧洲大陆规模最大、也是最富有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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