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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妄冒(上)

154、妄冒(上)

“不得妄冒为婚”不止是写在大珠法律中,历朝历代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在两家订亲写婚书的时候,老,幼,疾,残,庶,养,这几条都必须写清楚,要是成婚之后发现对方跟婚事上写的不一样的,告上官府,官府就直接判婚姻无效,强制离婚。这还不算完,女方骗婚判一年徒刑,男的骗得要坐两年。

简单一点说,婚姻始于诚信,骗婚行为哪怕是入了洞房,夫妻都过了好几年生了娃,只要知道这是骗婚,到官府去告,绝对就能赢。

在前朝,女性地位最低的时候,就闹出一个关司。某男四十岁冒充二十岁的小伙骗娶一个十六岁的小姑娘,洞房之后女子知道回家哭诉,因为当时环境讲究从一而终,其父就劝其回家就这么将就着过。夫妻不和,大概一年后,小姑娘把老男人勒死。

审理此案的时候,大理寺和刑部就有了分岐,杀人行为是肯定的,但刑部认为男方骗婚在先,这个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小姑娘只是杀人并不是谋杀亲夫。大理寺却说虽然是骗婚,但却有事实婚姻存在,应该是谋杀亲夫,最后吵起一团。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在女性地位最低的时候,不得妄冒为婚这条法律对女子利益还有一定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历来冲喜都是买个小丫头冲一下,没有骗大家闺秀进门冲的,因为真骗了大家闺秀那冲的就不是喜,冲的是关司。两家不止是结私仇,而是要直接上公堂,半死不活的新郎官马上就得进大牢等死。

当然这个所谓的“不得妄冒为婚”也有妄冒之后夫妻过的很好的,比如某朝那个镜台事件,就是某三十几岁老男骗一个十来岁小姑娘,结果成了出名的惧内。这也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盖头一掀开,男女双方都很满意,两家都很高兴。

所谓骗,当事人都不追究,也没有哪个衙门吃撑了硬去拆了这段姻缘。官家把要不要撤消婚姻的权力交给了当事人,要是大家都没啥意见,那就过,但要是被骗一方不满,官家也一样给苦主做主。

在大珠民间也常见换亲行为,有堂姐妹之间,堂姐订了门好亲事,但到成亲的时候,父母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做主,然后叔叔婶婶把自己女儿顶上去。再就是后妈用自己亲女顶夫前头妻子女儿婚事。就是事后知道了,大分部分情况,大家也都将就着过了。毕竟做为男方来说,娶到了一个跟订婚对象差不多的妻子,去衙门里告状,离婚再结婚,也是觉得没必要。

京中权贵圈里,这样事情虽然不是大珠开国以来第一件,但像这样的妄冒为婚的几乎没有。上流社会的圈子真的不大,未出阁的姑娘到了适婚年龄一般都要跟着家中女性长辈出来交际应酬。一般人家要定亲,总是要见过姑娘本人,或者有亲友见过,不会对于姑娘家一点都不知道,只凭听说就订亲。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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