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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公士(求月票)

所谓的“公士”,并非只是简单借鉴秦汉的爵制,至多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其“称谓”,在东北,“公士”并非仅仅只是简单的授予作出杰出贡献的“荣誉称号”,他权责于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香港的太平绅士制度,通过授予“公士”建立一个体制外的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此外,相关的决策局或部门也可藉“公士”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改善有关设施和服务管理的问题。

“公士”最早并非出自于东北,系由朝鲜统监根据统监朝鲜的权则,委任对“朝鲜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士”,当时委任的大都是作出杰出贡献的外籍雇员,只是近乎于“贵族”的“荣誉称号”,以促使外籍雇员能够认真工作。

那时的“公士”并没有任何权力,只是一个给予“外籍雇员”称号,那些“外籍雇员”在合同期满后,会拿着这一“等同于爵士的贵族称号”和勋章向他们朋友、家人炫耀个人的成就,从而使得他们甘愿为统监府驱使,在金钱之外人总是渴求种种荣誉。当然,如果两者皆能获得,那无疑就更完美了。

后来慢慢的“公士”又作为笼络朝鲜上层群体的工具,委任部分朝鲜人为“公士”,当然其必须是亲华人士,以协助统监府维持社会治安,这也是统监府插手朝鲜政务的一个手段。统监府遇有重大案件发生时,可指定一位或两位以上“公士”,作为调查专员,以示主持公道。而这也是“公正之士”的由来,而出于平衡的需要,同样委任了华籍“公士”。

也就是从那时起,“公士”分成所谓的“官守”与“非官守”,前者授于华朝人士,后者授予“外籍人士”,其更倾向于荣誉称号,更没有监督调查之权。

在东北总督府设立后,因朝鲜统监权仍由东北三省总督属理,所以其仍继续委任朝鲜“公士”,但这时却又面对一个问题,有不少“公士”随府迁至东三省,他们在东三省是否有履行“公士”职责的职责?在是否于东北委任“公士”,也存着争论,最终与会人士认为,“公士制度”可以保证一些热心于社会服务及有贡献之人士,继续协助政府执行施政,理应继续推行。不过因为种种顾虑和其它原因,主要是当时的“地方贤达并非是亲府人士”的原因,所以并未于第一时间推行,但对外界来说,这自然是不为人知的“秘密”。

于外界看来,总督府暂不授予“公士”,是因为大家都尚未做出直接“有利于东北”的贡献。这才是未予推行的原因所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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