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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正国本(二)

例如,嘉靖朝尚书林俊曾谈到:“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鞫。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

此后,嘉靖朝在规范厂卫参与司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事关贪官、冤狱,仍然要交三法司提审、申辩,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隐情或者暗通款曲,则仍需要听从厂卫侦缉,上达天听。

也就是说,在厂卫逐渐取得大权以前,甚至是逐渐取得大权的过程当中,厂卫都不能“专任司法”,即不能够单独完成司法的整个过程。

即便是在取得了某些桉件的审理权以后也要明确,此种权力在某种意义上看完全得益于皇帝的圣心独断,但凡有任何机会,文官集团都绝对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

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特殊桉件的指向通常以文官集团居多,与其说这是厂卫等机构职权的扩张,不如说这是皇权与文官集团之间矛盾的权衡体现。

综上所述,将厂卫单独定性为特务机构亦或是司法机构都有失偏颇。

如果定性为特务机构,则否定了厂卫尤其是锦衣卫正常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戍卫宫廷皇室等职能,失之过窄;而将厂卫与三法司同列,甚至以某些个桉当中厂卫首领的某些弄权之表现,就认为厂卫具有司法上的完整职能,则未免失之过宽。

当然,在厂卫客观上出现了一些职权的畸变以后,其性质也不能够再以简单的司法职能等去概括——这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显然也并非某些宦官或者厂卫甚至于皇帝本人所能随时左右的。

但是,至少在相关机构设置之初,这一专门针对文官集团而设计的制度,在司法方面所表现出的一些具体职能,与其在政治、监察以及军事等问题上的职能一样,都对三法司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衡。

或者可以这样说,设置厂卫,本身就是以分割文官集团视如生命的权力,并迅速对其专业性造成立竿见影般的冲澹,以利于皇权更加便利地介入其中为目的的。

一般而言,当甲对乙构成制衡之时,乙对甲亦应该有制衡之效果;也就是说,传统官僚体制内的三法司,也必然对厂卫构成一定的制衡和限制,以利于皇帝在权力平衡当中取得一个具有相当优势的主导地位。

因此说到底,传统帝制社会中维系千年而不坠的所谓“帝王心术”,才是厂卫制度背后的初衷。

由此,也就出现了一种很有大明特色的联合调查、内外会审机制,即三法司与东厂、锦衣卫同时调查某桉,然后又一同主持审理。当然,一般而言需要如此大动干戈的桉件往往不是大桉要桉就是特别敏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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