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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正国本(二)

因此,厂卫的监察职能在传统帝制中可以说是一种畸形的监察职能,而厂卫只有与给事中、都察院乃至于法司等结合起来,才能够融入朝廷完整而严密的监察臣下之体系中,从而达到其设立的初衷。

具体来说,首先从时间维度上看,锦衣卫建制要早于东、西厂。早在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章即下令改仪鸾司为锦衣卫。当然,此前仪鸾司的主要职责在于队列仪仗和护卫功能,不仅不具备侦缉逮捕等权利,连宋以来的纠察殿前失仪、维护朝堂整肃的职能都不具备了。

仪鸾司改制为锦衣卫以后,其职级有所上升,内设的机构也有所变化,虽然大体上仍然还在从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经为后来取得侦缉之权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此后,虽然锦衣卫取得了一定的侦缉权力,但很快因洪武年间的“奸党”桉件逐渐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并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现一个拥有“从头到脚”的司法职能的部门,而无论他们侦办的是何种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母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时期,出于政治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又重新开始赋予锦衣卫一定的侦缉权力,但是同样基于对锦衣卫机构的防范,朱棣又设置了东厂监督锦衣卫,以弥补锦衣卫的一些固有缺陷,并进一步加强对于臣下的猜忌、防范和监视——虽然这些行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来,都被证明并不能起到其预期的效果。

此后,东厂的权力逐渐扩大,侵夺了大量原属于锦衣卫的职权,同时也由于自身被宦官把持等特殊组织形式而受到皇帝的宠信。

尤其是在纪纲伏诛以后,皇帝更加明白手中掌握有专门控御臣下的机构的必要性,于是东厂便以一种国家常设机构的状态继续存在,直到成化年间宪宗又设置了西厂,进一步加强了权力的监控。

有观点认为,锦衣卫和东、西厂的权力划分以及荣宠,是以成化年间为界的,此说颇有见地。如果以机构设置等角度来看,则确实可以明显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后机构扩张和收缩的不同。

厂卫的职权很宽泛,但后世学界对此问题倒是早有比较清晰的论述,大体而言,厂卫之职权与监察权和司法权有关者,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厂卫具有侦查缉捕之权。

《明史·刑法志中说过,侦查缉捕针对的对象乃是“盗贼奸宄,街途沟血”。这里所称的盗贼如果还可以依据明律或者传统律学进行一个比较严格的界定的话,那么“奸宄”所指的内容就要宽泛得多了,也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权力范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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