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娜热心地邀请我跟她一块儿去巴黎。她把巴黎描绘成一幅好光景——墓园、狮子、国王、皇室,精彩的演出和歌剧,简而言之,巴黎派头的消遣应有尽有。这激起了我幼稚的好奇心,也占满了我的小脑袋瓜。
那个时候,作为一个没有多少见识的乡下姑娘,我并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工厂制造出来的,而是天真的以为这都是巴黎长出来的。于是,我铁了心要去那儿享用它们。只不过,如今想来这念头委实可笑。
在路上,她先是高雅地矜持了一会儿,随后就跟我们这些傻姑娘说,有一些乡下姑娘出人头地了,她们的亲戚也跟着沾光。那都是因她们守住了贞操,然后把处女之身献给了东家,东家因此娶了她们,让她们出入有马车,过上了锦衣玉食的好日子。走运的话,有的还成了贵妇人。
她还给我们举了一些例子,告诉我们这些不费什么事,只要交好运就成。然而,当我们到了巴黎以后,才发现一切不是那么简单。巴黎随处可见的五花八门的招牌,对于一个十五岁的姑娘来说都是陷阱。你来到这里,想要找一份女仆的活计,却还得先给别人交一笔钱。
但是,当你是不是真的会拿到一份女佣的工作却得看运气,因为其中大部分所谓的雇主,只不过是想把你卖一个不错的价钱。小朋友,我不知道你听懂我的意思了吗?”
亚瑟当然明白玛娜的意思,这样的情形不仅发生在巴黎,在伦敦也有不少案例。
在他于苏格兰场任职的那三年里,就曾经经手过不止一起这样的案件。
只不过,虽然此类案件的侦办并不难,但发现这些案件却很困难。
因为那些人贩子性质的老鸨们下手的对象通常是精挑细选出来的,她们最爱便是失去了双亲的孤女。
而不列颠政府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处于一个耐人寻味的和稀泥区间。对于这样一个可能已经拥有数百年历史的产业,政府的态度并不是根除,而是掩盖。
这就如同不列颠已经实行了两百多年的《流浪法案》与刚刚通过没几年《牛津大学卖淫法案》一样。
《流浪法案》规定:凡是被认定为流浪者或长期乞丐者,均须剥光上衣,当众鞭打,直至流血,然后押回原籍或最后居住过一年的地方。无法查明原籍或最后居住地方的,则送往感化院或普通监狱苦役终身。
而《牛津大学卖淫法案》则规定:普通妓女和街头妓女在牛津大学界区内的公共人行道、街道或马路上游荡,而又无充足理由证明自己有合法目的,将被看作是不法的懒闲人,构成犯罪,应按《流浪法》有关规定逮捕,刑罚为1个月以下的苦役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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