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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章 张士诚第二【求订阅】

“这他么叫什么事……”

益都城里,听到消息的陆谦,先是懵懂,清醒来后就狠狠地摔了个茶杯。

大战在即。官兵将士都在养精蓄锐,只待来日厮杀。这猛然的却蹦出了这么个鸟事儿来。

陆谦很为难,他很坐蜡。

太史公说过,有的人死了轻如鹅毛,有的人死了重如泰山。这战场上死的人就是比鹅毛都轻,性命不比草芥更贵重了;可战场之下死了个人却是比泰山都重。

两个当事人的身份太‘显赫’了。

曹正是梁山泊聚义的头领之一,是林冲的徒弟。老早的就投效梁山泊,虽然仅仅是上了梁山泊一趟,便被派去登州做事,但无疑是属于山寨老人。且从根源上讲,乃属陆谦的嫡系。他自然不愿杀人。

虽然曹正打死了人。

而那王全德也名望不低,是当地有名的大善人,士绅大户出身,此事一出不知道引来了多少同类人物关注。那事情是传播的极快,影响已在变大。陆谦都能轻易看到士绅大户们在其中施展手脚留下的痕迹。

而从王全德的行为角度出发,他还是在为‘官府’作事儿,若是白白的死了去,非但士绅大户们会大大不忿,就是贫民百姓,也会多有非议,将梁山泊视为往日官府了。

那就是明摆着的——官官相护。如此这梁山泊与老赵家有何区分?一样的污黑。凭白会生出诸多的麻烦来。虽说现在这个事情还只限于青州南部。

而更叫陆谦气闷的却是,梁山泊现下组织人编撰的法令上,此类事儿根本无有定论。

梁山泊编撰的律法大体上办照宋律: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盖刺配充军。

可没有太过详细的区分其内因由。事实上,对于‘官府’来说,这种事儿也没必要分的精细。就好比后世,兔子也没有过失杀人罪,而挑衅杀人和被挑衅杀人的区别似乎也挺那啥。

曹正是一棒打中王全德,为众人所共见,那是很主动的去打的。说他一个过失杀人都很勉强。

梁山泊的律法中关于这“过失”也是有定论的: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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