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9年10月3日,清廷内阁首相袁守侗与大唐远征军总司令白南,在天津签订了第一个唐清之间缔结的正式条约,史称《一七七九天津条约》。
这份条约理所当然的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同时这份条约的内容极为繁杂,条约正款、附录、备忘录等总计超过五百页,一共有二十多个部分。《天津条约》也被世界史学界认为是大唐共和国半殖民化清帝国之肇始。
条约的第一部分是停战协议,自条约签订日起,唐清两国处于全面和平状态,不再进行任何战争。而紧接着第二部分,立即就变成了唐清两国的军事同盟条约,条约主要内容为,两国达成军事合作关系,任何一国在被第三方攻打的状态下,条约缔结方有义务用各种有必要的方式参与到战争中来
同盟条约还规定,唐军有义务在清国境内展开目的以维护清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其社会稳定的军事活动,故而唐军拥有在清国境内驻军和采取军事行动的权利,唐军采取军事行动和进行驻军变更时,有义务提前知会清廷。第三,大唐有义务协助清廷进行军事近代化改革,向清国有偿提供军事武器和其他军事援助,帮助清军进行训练。第四,由大唐国防部出资出力,帮助清军训练武卫军、武毅军,武卫军、武毅军隶属于清军战斗序列,接受唐清双重领导,平时接受驻清唐军司令部指挥。
条约第三部分,自条约签订日起,持大唐身份者,可以免签进入大清境内,从事合法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大唐国民拥有在清国境内居住、经商、投资等权利。大唐取得清国境内领事裁判权。清国司法机关无权审判持大唐身份者,需转交大唐特区司法机关。
条约第四部分,清廷向大唐共和国免租金租借塘沽、上海、新安三地。成立特区。三特区主权上由大清和大唐共享,治权属于大唐共和国。租期未定。清廷在三特区不享有驻军权、司法权、租税权等,可在特区派驻代表。特区原居民,自动获得大唐国籍,享有大唐国民待遇。特区关口设清廷海关,负责出特区的对外贸易。
条约第五部分,广东省暂时由大唐广东战区司令部代管,代管期至1781年1月1日终止。代管期间,大唐应向清廷交纳1000万两白银作为代管租费。大唐不必额外向清廷缴纳当地财税。另外代管期间,唐军广东战区需自费协助清军组建三镇新军,代管期结束时,新军应完全练成并转交指挥权给清兵部西南军区。
条约第六部分,唐清两国全面签订协助流民安置善后条款。大唐共和国有义务帮助清国安置其国内失地失业流民,两国设立流民安置委员会,由唐清两国官员共管,经费由大唐方面提供和管理。清国地方各级官府,需向流民安置委员会的各项行动无条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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