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对于一个正常的政府来说,出台政策,以维护并保持社会稳定是关系到切身利害的,没有谁会故意引起社会的动乱。
但与民有利,或许便会与官僚和豪强的利益种突,好的政策便会被阴奉阳违,便会被曲意修改,从而成为害民之政。
说到底,还是吏治的问题。而这其中,又涉及到了人治和法治。
事实上,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
即使是人治事实上导致了社会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希望将国家搞乱,或者是一定想将老百姓置于死地。
所以,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
而且,既然是一种治政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权力。
即使是为了青史留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强大和具有影响力,一个领导人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实现其政治抱负如此不利的治国方略。
追根究底,人治与法制论证根源还是要从人的“性善”、“性恶”说谈起。
就理论角度来说,法制更符合运动论,能够约束由于人思想的变化而做出的行为,因此,一个强大的国家依赖法制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即便孟九成是穿越者,也不敢自大到认为他剽窃的政策措施便一定能够适应这个时代。
社会结构不同,生产力不同,人们的思想水平不同,道德观念不同……
这些在政策制定和推出时,都是要必须加以注意的地方。也就是说,政策的先进与否,是与时代特点密切相关的,拿来就用,那不是睿智,而是愚蠢。
所以,孟九成在形势稍微稳定之后,便一直表现得很谦虚、谨慎,尽量与智囊或属下商议后再作定夺。
这样做,一方面是强调集体智慧,另一方面是使他的思路和别人的时代特点相结合。同时,这也是在逐渐摆脱人治的弊病。
“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儒家的“人治”主义,过于重视人的特殊化、思想道德高度与自觉性,这种“贤人”政治的条件和基础显然过于理想化了。
人性善,还是人性恶,对于后世的孟九成来说,似乎不是什么纠结的问题。
毕竟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他见过了太多丑恶的东西。与其相信人的道德修养,倒不如用法律条文加以约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