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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

对于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一直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无论道教、佛教、伊斯兰教甚至基督教官方都允许信仰,但自太平天国以来,一方面因洪杨以拜上帝起事为号召,另一方面中外教案频,所以官府对信仰基督教者往往给予歧视之目光,宪法载明信仰自由后,虽然不会很快在实际中改变人们对信仰洋教者的异样目光,但起码已无法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追究。

第一百四十三条、臣民之人身、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无故不加侵扰。

第一百四十四条、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已错误加以逮捕、监禁、审讯或处罚的,应立即加以纠正并由国家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臣民可依律控告他人及各级政府,但被查实诬告的,需负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对近代国家而言,人身自由与财产保障是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两大根基,但就中国的实践而言,这两条均不具备。在人身自由领域,有诸如“包衣”一类的法定奴隶,虽然那清末包衣已经在形式上不具有奴隶色彩,但他们的实际地位是一回事,法律地位又是另一回事,林广宇认为非废除不可。

又比如财产权,虽然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偏向有产者的嫌疑,但对民众而言,先是自己手中的财产要有充分的保障,其次才是财产分配如何实现正义的诉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臣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对国家而言,人民最重要就是两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的义务,这是建立正常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二是纳税的义务——或者以钱纳赋税,或者以生命纳血税,这是保障整个国家和社会能正常运作的基础。近代西方宪法基础中有“无代表权不纳税”的共识,但这个共识也可以反过来理解,既“有代表权则需纳税”,既然已经在中央建立了帝国议会,在各省地方建立了议局,那么拥有代表权的前提已经建立,故而要求臣民一体纳税的要求也显得顺理成章。

宪法草案的末尾是关于宪法修正的程序,按草案规定,只有皇帝、政府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而修正案若想获得通过,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同才可通过,这种严格的限定,保证了对宪法的修正是一件慎之又慎的规定。

最后,宪法明确规定,“以京师为帝国都,以黄龙旗为帝国国旗,以《巩金瓯》为帝国国歌,以《颂龙旗》为升旗歌。”

这一下,近代国家的所有要素不说全部起码大部分在形式上都具有了……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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