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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总统治权内化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统帅权和帝国宪法的框架便已经搭建起来,争执的焦点从权力的分配转到了权力行使与相互制衡的细节上来。

五权虽然并存,但总有一马当先之权,依照西洋宪政惯例,有行政主导与议会主导之分野,譬如英国就是议会主导,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导。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那一部分的权力相对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坏的,但就如下围棋一般,官子阶段仍然大有便宜。

众人静下心,继续聆听条文——这是对君上大权的深化与细化:

第十条、皇帝依帝国国会之决议批准宪法与法律,命其颁布、修改及执行。

第十一条、皇帝召集帝国国会,其开会、闭会、休会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条、帝国国会闭会期间,皇帝可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国会议决,若不得追认,则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条、皇帝有权布敕令或使政府布有关命令,但不得违反本宪法与法律。

第十四条、皇帝规定政府官制及官员俸禄。

第十五条、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皇帝规定帝国武装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七条、皇帝代表帝国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但经帝国国会明确议决反对者除外。

第十八条、皇帝宣告戒严。其程序及效力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十九条、皇帝代表帝国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监国需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有关责任亦以皇帝名义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条,总算是把君上大权这一章给读完了,会场中人松了一口气,在御座上留意观察的林广宇本人也松了一口气。

就当时国人之政治常识。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谓君主立宪、何谓立宪君主的。但比较一致的一件谓君主立宪有两类。一类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或叫虚君式的立宪制度,国家的最高元虽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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